2013年1月11日 星期五

設計者必知道的著作權概念

原文



對 於一個創意人或設計師來說,了解著作權這件事情是相當重要的。因為著作代表著我們知識與專業技能的產出,而創作出來的著作代表著我們個人的思想、觀點以及 創意的具體呈現。懂得著作權可以適當地保護自己的創作心血,更可以避免自己陷入某些不必要的紛爭之中,確保自己的利益。
但是許多人不了解著作權的概念以及相關的定義,今天我們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下關於著作權的觀念。

一、著作權的定義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給予所有人專用之權利,包括:
著作人格權:指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
著作財產權:指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公開傳輸、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權。
基 本上,前者是用來保護著作人名譽上的權益,人不可以讓與或繼承,後者則是保障著作人就他所創作的著作,所可以享受的財產上、經濟上的權利。也就是說當你將 作品創作出來之後,就擁有著作人格權,這是別人無法取走的。而你可以決定要將你的創作用在其他的途徑上面,你可以將著作財產權以授權的方式來販售給他人, 而這並不影響你的著作人格權。
簡單來說,麥可傑克森創作的音樂,他的唱片公司或經紀公司可以拿去販售獲利來跟他拆分利潤,但是唱片公司或者是經紀公司不能夠主張這些音樂是這個公司創作的。

二、如何取得著作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不需要向任何機關或組織註冊或登記,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我國對WTO會員國國民的著作,在採取國民待遇原則的情形下,外國人的著作也不需要註冊或登記,只要創作完成即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所以值得注意的是「設計圖於繪成時就受著作權法保護」,也就是說設計師在完成設計圖時,不需要申請著作權登記,就享有著作權的保護(著作權法第10 條)。而哪些著作是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呢?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也就是人類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 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以個別獨具的創意表現於外。
因 此,如果是創作人沒有抄襲且出於獨立創作的作品,原則上創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就享有 著作權的保護,不需要辦理任何申請或登記手續。另外,創作的結果必須以客觀化的表達形諸於外,能為人類感官所能感知其內容者,才給予保護,而且受到著作權 保護的對象僅限於表達本身,而不及於藉由表達所傳達的思想,所以如果你的草圖想像或者是點子在你跟他人聊天的時候被他人得知並且以此去開發的話,這樣對方並沒有觸犯著作權法
也就是在著作權法只保護具體的表達,不保護抽象的思想或觀念的原則上,單純只有新的設計點子或想法時無法直接主張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必須要將自己的創意或想法透過轉化成客觀、具體的作品,才能成為著作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第10 -1條)。

三、保留你的創作過程

有 時候我們難免會遇到爭議的時候,為了避免那時候因為太多的手續需要處理無法準備足夠的資料與證據,平常就應該要把創作的過程保留下來。現在有許多人利用電 腦做創作,養成良好的資料儲存習慣,依照時間分門別類將作品草圖收好,會在必要的時候能夠做為證據來幫助你爭取應有的權益。

四、員工繪製產品設計圖,公司是否可以成為著作權人?

有些人以為,只要是自己創作的作品,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都是屬於自己的。其實,這個觀念不完全正確。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換句話說,原則上,公司所雇用之員工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無約定,則以員工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公司(雇用人)所有。例外情形,如果公司有與員工契約約定公司為著作人時,則由公司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五、設計人員將自己在前公司完成的作品放到自己的作品集裡面呢?

根據前面第四點來說,如果公司與設計人員(通稱受雇人)沒有另立契約約定著作權之歸屬的話,以該設計人員為著作人,但其著作財產權歸公司(雇用人)享有。所以在沒有經過前公司同意的話,該設計人員是不能隨便把前公司的作品放在自己的作品集裡面。
因此,如果想要讓自己每次完成的作品都能夠列入自己的作品集的話,建議設計人員可以事先和公司談好作品的使用範圍,或者是向公司取得授權。

六、出資委外繪製產品設計圖,公司是否可以成為著作權人?

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也 就是說,公司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如果有約定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時,從其約定;如果未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則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並 享有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此時受聘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而公司(出資人)可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利用」的方式與範圍,應依公司出 資當時之目的及雙方原定的利用範圍來決定。
以上是幾個設計人員比較常遇到的著作權概念問題,MyDesy特別提出來跟大家分享,希望對設計人員以及創意工作者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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